【政策解读】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解读(附 一图读懂)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为更好落实新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新《反垄断法》精神,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增强制度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一)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在总结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对我国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增强反垄断监管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要素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进入新发展阶段,从我国产业发展阶段、特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更好参与国际竞争治理;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支持我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扎实推进修订工作。(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委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开展《规定》修订立法咨询项目,加强立法研究。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通过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为修订工作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二)系统总结实践问题。聚焦无线通信等重点领域,多次组织召开行业和企业座谈会,赴有关企业、部门调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聚焦《规定》中涉及的不公平高价、专利联营和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问题,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规制思路和措施,为修订工作夯实实践基础。

(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后,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3场,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确保《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完备。

三、修订思路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反垄断和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着力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水平,主要遵循以下修订思路:(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和精神。深入理解把握新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精神和最新制度要求,既落实一般性的制度,做好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配套规章之间的衔接,又结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规律,细化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特殊规则,增强制度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注重更好把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当前和未来的关系,突出保护知识产权是公平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三)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应我国产业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趋势,积极回应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制定规制措施,规范引导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创新发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共19条,本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要求。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第八条);增加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具有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六条)。修改安全港规则,并做好与《指南》的衔接(第七条)。三是对照新《反垄断法》调整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行纪衔接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一是增加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第九条)。细化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和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集中有关规定,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三是明确与《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一般性规则之间关系,增加程序适用和规则适用的引致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一是修改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中,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映强烈的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明确具体的适用要件(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是增加对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反垄断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主要特点
《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兼顾强化反垄断监管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市场资源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二)兼顾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规定》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稳定性、针对性、前瞻性,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则依据,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都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既帮助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实施人实现发展目标、获得合理收益。《规定》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创新活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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