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的是《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根据拟证明的对象或者内容,请求人(原告同,下略)提供的证据可分为三类。
1 涉及请求人主体资格和权利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必须首先证明其具有提起请求的主体资格且其主张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为此,请求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请求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请求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请求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专利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的变更以及现实归属。当权利人没有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在权利人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6)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评价报告)。请求处理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可以主动或者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应为检索报告;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出具的应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7)被许可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 8)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9)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比如:
(1)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 2)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的,提交前,请求人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
(3)其他证据。如其他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
(4)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为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可以提交被请求人的产品和/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3涉及权利人利益损失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处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比如:
(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当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其业务单位签订的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能否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识别与判定。
(2)请求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请求人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自己单位产品销售数量减少情况以及销售利润的财务账册资料或财务数据,请求人因被请求人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请求人的损失数额的依据。
(3)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收益。请求人主张以被请求人的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被请求人的相应账册,或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被请求人的财务会计账册进行调查勘验,以被请求人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量增加的总数或者被请求人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被请求人所获收益的依据。
(4)法定赔偿的依据。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提供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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