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生效,正式确立了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不止中国专利法,在TPP协定、美国专利法、韩国专利法中,同样有相关制度。
我们来看一下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点和终点:
可以很直观的看到,专利保护期限的终点是确定的,都是申请日起20年;但起点是不确定的,因为授权日不确定。
如果一件专利审查授权的快,保护期限就长,专利审查授权的慢,保护期限就短。这无疑会导致很多的不公平。
比如ZL200810081997.2—网上交易处理系统,申请日为2000年5月25日,授权日为2020年5月19日,审查授权用了19年多,保护期限最多只有4天。
比上面的专利更惨的是ZL200910117964.3—记录载体,申请日为1995年2月1日,授权日同样为2020年5月19日,审查授权用了25年多,授权时已经终止5年了,连1天的保护期限都不可能有。
所以,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于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缩短,进行保护期限补偿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某些特定类别的产品(目前仅限于药品)在上市前需进行大量测试和许可审批,到实际上市销售时,相关专利保护期限可能已过大半,保护作用也随之消减大半,这对于激励创新存在负面影响。
因此,对这些特定类别产品的专利进行保护期限补偿也是有必要的。但因篇幅有限,此类保护期限补偿将在其他文章中讨论,本文暂且不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的发明,可以就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这里结合《实施细则-意见稿》以及《审查指南-意见稿》对“合理延迟”以及“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进行说明。
“合理延迟”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主要包括五种情形:
给予专利授权期限补偿的,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予以补偿。具体总结如下:
保护期限补偿天数=授权公告日-MAX(申请日+4年,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日+3年)-合理延迟天数-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假设某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部分法律信息如下:
在该案件中,复审程序和中止程序导致的延迟为合理延迟,分别延迟806天和365天;延期答复为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共延迟6天。代入上方公式:
保护期限补偿天数=2022年12月9日-MAX(2015年9月16日+4年, 2015年12月5日+3年)-(806天+365天)-6天=3天。
什么?只补偿3天?!
申请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保护期限补偿。
准备文件:《专利权期限补偿及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书》+证明文件(如需要)
所需费用:尚未规定费用
递交途径:纸件面交或邮寄国知局
审批周期:由于目前《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还未发布,所以目前只能提交申请,审批程序需要在文件发布后才进行。
整体而言,申请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
最后郑重提醒,在新的《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发布后,补偿条件、天数及流程的部分细节可能会调整!
最近两年,通过快速预审通道递交的专利申请越来越多,借助该加快方式,发明平均只需要2~6个月即可授权,进而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点大幅前移,获得相对很长的专利保护期限。
例如,饿了么诉美团智能取餐柜侵犯专利权案中,饿了么的两件发明均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两个月左右就获得了授权,授权后就开始行使专利权。
在我们代理的专利申请中,更有在提出专利申请后9天就获得授权的案例。
2022年,中国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平均审查周期为16.5个月(比上一年快了2.6个月),也就是说,走快速预审通道大概率可以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增加1年以上。
因此,快速预审通道固然加速了部分专利的授权,但也让专利保护期限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拉大,让专利保护期限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更加凸显。
此外,在上述79.8万件发明中,在申请日起满四年后才授权的占比约13%;在这13%中,排除掉“合理延迟”以及“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估计只有不足10%的发明符合申请保护期限补偿的条件。
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毫无疑问能够消减专利保护期限差异导致的不公平,但真正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利并不多,能够填补的不公平还极其极其有限。
期待后续能够降低申请条件,让大部分审查周期在16.5个月以上的发明专利能够享受到保护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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